政府公报
辽农产〔2021〕260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工作要求,结合《辽宁省“十四五”农业现代化规划》,省财政预算安排农产品深加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支持全省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为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各市(不含大连市,下同)围绕粮油、畜禽、水产、饲料、果蔬五大产业以及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创新机制,引入竞争。主要运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鼓励各市采用信贷担保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行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立项,引入竞争机制,支持新增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总额控制、放大效能。明确省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条件和补助上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市县级财政投入,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
(三)强化监管、注重绩效。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明确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项目和资金监管责任,提出负面清单,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工作,提出项目管理要求,明确支持项目的范围、对象、条件、标准;对各市项目申请计划进行复核,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指导市县(市、区,下同)加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对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查筛选、建立滚动项目库,提出本市项目资金年度申请计划,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本地区项目任务、资金、绩效指标分解安排建议方案,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监督、验收及绩效管理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及绩效管理等。
(四)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组织本地区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贴息
第五条 贴息范围: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业招商引资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后在建、新建、改扩建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所发生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机构贷款,包括新增生产机器设备、生产用厂房和配套的附属设施、产品研发和检测设备仪器、新投资建设冷藏保鲜库项目等贷款(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征地等产生的贷款)。贴息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既往债务;不支持涉及落后产能、产能过剩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第六条 贴息标准:
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实际贷款时间低于2年的按实际执行。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额高于已付利息额的,按已付利息额予以贴息;计算贴息额低于已付利息额的,按计算贴息额予以贴息。
单个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500万元(含)—1亿元的,贴息总额度上限为700万元;贷款额度1亿元以上的,贴息总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对高科技项目不设上限,所发生的贷款予以全额贴息。
高科技项目是指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利用先进机器设备和工艺,采取超临界萃取、超微粉碎、生物发酵、蛋白质改性等技术,提取营养因子、功能成分和活性物质等开发系列化的加工制品,实现多次增值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联农带农机制较为健全,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能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前期审批程序完备合规。
3.贷款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且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
4.项目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省以上贴息政策。
第八条 审核程序: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缴税情况、银行贷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成投产和运营计划等。
2.项目绩效目标,包括计划贷款额度、项目建设时限、达产运营时限、预期经济效益、预期利润和税收等,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土地、环评、企业信用、联农带农机制等情况。
4.申请贴息资金额度。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贷款贴息资金安排建议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依据审核后的贷款贴息资金安排建议及时组织拨付、兑现资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贴息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创新为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对单个项目融资额度超过300万元的企业,通过信贷担保机构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费给予补贴,降低企业担保成本,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各市自行制定信贷担保费补贴方式,明确单个项目贷款担保期限和单个企业贷款担保额度上限。条件成熟的市可按有关规定探索设立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章 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补助范围:
对各市2021年开始规划新建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不含2020年底已建成的21个农产品加工集聚区)。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和程序:
新规划建设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所在县(市、区)政府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申请。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形成本市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补助资金申请计划,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资金申请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集聚区管理机构设置、规划编制、主导产业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和环境评价、县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设立集聚区的文件。
2.建设内容:包括集聚区内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发展规模、招商引资企业新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带动基地生产和联农带农利益机制等方面情况。
3.绩效目标。包括集聚区内实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申请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市级审核结论。
第十二条 评审立项:
各市应择优推荐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补助项目,省农业农村厅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项目进行审核,每年择优选择5个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报省政府同意后纳入省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
对纳入省支持范围的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每个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2000万元。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方向:
重点用于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和检测、研发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础设施为产业园区企业提供交通、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生产建设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开展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补助项目评估,未通过评估的要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会同省财政厅收回省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上一年度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营业收入、农业总产值、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农产品加工项目计划投资额和各市申报贴息项目贷款额度等情况,提出用于贷款贴息部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据经省政府审定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竞争立项结果,提出对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对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后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相关市县。
第十七条 各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结合年度获得省补助资金额度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省补助资金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信贷担保补助和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各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具体比例、信贷担保费补助的具体额度和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拨付方式,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及时拨付兑现补助资金,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省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并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指标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各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绩效目标,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分解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完成年度绩效任务目标。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聘请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对未如期完成年度绩效目标的地区,省将减少或暂缓安排下一年度省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五年。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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