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辽发改环资〔2023〕503号)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原则上应为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节能审查应纳入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规定,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部门申请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至1万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含)至1万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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